弥补亏损年限最新规定(2021年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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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调整,可不是随便就可以享用的,需要财务人员对政策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调整问题,下面就跟秒哥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难点解析

(一)哪类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哪类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1、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2、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弥补亏损年度如何判定?

案例1: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

2013年亏损300万元;

2014年亏损200万元;

2015年亏损100万元;

2016年所得为0;

2017年所得200万元;

2018年所得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通过对以上财税〔2018〕7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规定的解析,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

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

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

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案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不受影响。

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