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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时如何记忆(理解法律的制定主体)

2024-05-13 16:54:0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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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几个同学陆续给我发来信息,询问有关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同学们觉得这个知识点有点“难”。这说明大家没有掌握好《立法法》。其实有关《立法法》考点在法考中应是理论法学科须讲解的内容,对于行政法而言,只是在法律冲突的解决中,涉及到《立法法》的部分内容。为了让大家对更好的掌握法律冲突解决这个考点,下面我们就《立法法》中有关法律冲突的解决的点,进行如下梳理。

《立法法》是2000年通过的,2015年进行了修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正式立法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的法规包括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省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市法规(地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地方政府规章又区分为省级政府制定的省规章和市级政府制定的市规章。以上是《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程序的,我们称之为正式立法。另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立法法》没有规定的规范,学理上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这就是《立法法》的整体脉络,大家一定要分清楚,这一点很重要。其次这四大类正式立法的对应的制定主体很重要,我们必须一一对应清楚。不但如此,我们还要区分清楚哪些是人大系列,哪些是政府系列。比如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是人大系列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政府系列立法。我们只有很好掌握了以上的这些《立法法》的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再看法律冲突的解决,就不会感觉那么“难”了。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立法先后等标准,确定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

在效力等级方面,《立法法》的规定,效力最高的是宪法,第二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法规,第四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一个省、自治区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按照如下规则确定:①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②上级机关立法高于下级机关的立法。

(一)规则冲突

1.同一立法机关的法律冲突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不同立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冲突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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