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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以公司名义借款打入个人账户的规定)

2024-07-31 12:28:1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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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家老板辛辛苦苦把企业发展壮大,由于自己一次不经意间将自己公司的闲余资金给好友或购买理财产品收取合法利息或公司向老板自己转点钱改善下生活却莫名其妙的被锒铛入狱。下面来讲一下这是什么情况?

首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或借贷给他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归还的行为。这里的工作人员指能利用其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不能指公司、企业的全部工作人员。如果是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职务侵占罪是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通过上述对相关罪名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我们很难理解“老板”为什么很容易触犯相关罪名了。

首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支配地位,公司的资金并不等同于老板个人的资金,老板作为公司的股东兼创始人,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老板只能得到应得的工资和奖金,还有股份分红。只是老板是公司的管理层,具有相当的权利。因此,老板不能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给自己改善生活或用作其他用途。老板构成上述最美的原因是基本上“老板”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将公司的部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人收取合法利息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理财收益。

其次,挪用出去的时间相对来说都比较长,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甚至数十年时间。远远超过挪用资金罪的3个月期限。

因此,“老板”们只要利用其自身的权利,私自要求下属将公司的资金转给他人或购买理财产品,只要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老板”们将转出去的钱由于他人原因,比如借给其朋友的钱,由于朋友资金链断链跑路无法偿还本息,或购买理财产品后,理财公司出现破产倒闭等其他原因无法偿付,那么其后果均由“老板”们承担,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老板”们见最近公司几年利润丰厚,遂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向自己账户转账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超过3个月归还的也构成挪用资金罪,或不归还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老板”确实要出借公司资金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如果有两个以上股东的可以召开个股东会议形成有效决议,让出借人跟公司签订借贷合同。理财公司或银行跟公司签订相关理财产品购买协议,避开老板自己的角色,由公司出面去做。这样一来,这些行为不是老板自己决定的,是由公司决定的,这是完全合法的决定。“老板”也避免了刑事法律风险。

总之,“老板”们不要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而丧失了自己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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