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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清单注意事项(固定资产移交清单表)

2024-08-28 17:00:10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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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很多财会新人问:会计人员离职,必须与新接手会计办理交接手续吗?如果辞职,不办交接程序,要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疑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由于特殊原因不想继续干了,但是新来的会计迟迟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办理交接了。请问是否可以?

回复:不可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而且提醒你,若你是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还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信息!

参考:

1.《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会人员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没有完成,将来风险可是非常大的!

案例:

我是一名出纳,几个月前在原来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并已局部清点无误后由总监签字了。但最近,原公司发现系统了少了一笔钱,把责任推到我身上了,要求我负责任进行赔偿,但是我觉得我已经没有责任了呀!

离职后,甚至离职好几年后,原来就职的公司账务出现问题,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离职的时候没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重点之一: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人员都会被连累。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会计去税局办税时就会被拒绝,还会影响下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万一该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原来经手的财务人员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整个职业前途。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变更财务人员需要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新会计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2、工作交接重点之二: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财会人员交接工作内容

1、会计资料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

2、科目余额交接: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3、所交账簿交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等 。

4、交接现金:并对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进行核对。

5、印章票据的交接: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

6、纳税资料交接: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财会部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三、职责

1、移交人责任:

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

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

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四、工作内容及流程

1、工作交接要求

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办公)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2、工作交接内容

现金及有价证券

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发票类: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销项发票

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

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

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

电子作业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u盾,拷贝的数据磁盘等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3、工作交接程序

①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及资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从事网上业务工作的,需移交登记账号及密码、拷贝的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以及岗位所需联系人员,资料完成递交日期等内容。

②移交点收

现金依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账面余额交接。会计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清点清楚,与登记簿相符。

③对于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财务负责人(各级财务主管)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涉及与外部沟通的岗位,移交人必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见面说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联系人资料。

④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部门财务主管监交。公司财务部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财务本部主管监交,财务本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其相应财务本部主管或群财务主管监交。群财务主管办理交接,由事业群总裁监交。交接清单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会计离职要小心

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在离职的时候写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就跟单位没有关系了。但是,有以下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和单位申请经济赔偿金的。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就是因个人原因离职还拿到经济补偿金的例子,也给会计们敲个警钟!

一、这些离职理由不能有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点,千万不要在离职理由中出现。

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离职理由,也是需要规避的。

二、会计要注意:“个人原因”有风险离职原因怎么写?

在实务中,一般会注明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离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

如果离职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小杨于2016年1月4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任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22元,小杨实际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杨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主张小杨是"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离职当天双方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

甲方:设计公司

乙方:杨某。

甲方于2016年1月4日为乙方申请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现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将为其申请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予以取消。

小杨称《协议》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签字就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并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

杨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担任设计部的cad效果图职务,由于工作态度不努力,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兹证明。

虽然公司主张《离职证明》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但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小杨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后判决公司应当向小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用人单位注意保持各类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后再加盖公章,否则发生纠纷时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免责声明一定要有

免责声明模板: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不过很多时候,万能的免责声明也会不灵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9)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这些情况,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还是老老实实把赔偿金给了吧~

四、要写清离职时间

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一定要说明拟离职日期。因为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员工什么时候离职,很重要。

另外,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

五、处理离职小结

人员流动是再正常不过的。在处理离职时,会计要注意的坑也超多。但有时,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辞职信,也能规避不少问题。但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规定哦~

劳动者在离职时,也要谨慎填写"个人原因",一般填写个人原因,是为了证明辞职是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位做法没有违法之处,单位就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如果是被开除或者辞退,就不要填写个人原因。以免为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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